自由時報 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依照目前實際情況,離婚協議書會有如下條款事項應考慮並記戴:
1.子女探視:未行使監護權的父或母得探視子女。
2.探視方式:可以自由約定,通常是每月的第一、三個週末可將子女帶至未任監護權的
父或母家中居住,時間星期六早上10點至星期日晚上6點。寒假其中兩週、暑假其中一
個月可與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居住。
3.子女扶養費:由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按月支付每名子女現金新台幣○○○元,於每月
五日前匯款至他方指定的帳戶。支付至子女成年之日(滿20歲)為止。
4.子女教育費、其他雜支:依照雙方約定。
1.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,他方不得爭執。
2.雙方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。
3.妻方為夫方債務(如○○銀行貸款)之保證人者,夫方應於○月內向債權人(即
○○銀行)除去妻方的保證責任,如有遲誤,夫方應給付懲罰違約金○○元(債務額
50%)。
4.婚姻期間各自所生負債,各自負責。
5.給對方的贍養費或精神賠償金:依照雙方約定。
如任一方於簽署本協議書後二個月內仍未偕同辦理戶政離婚登記,而雙方已事實上分居,雙方同意分居期間上述第二條約定仍生效。
離婚協議書上另需兩位離婚證人簽名蓋章,記載上身分證字號及住址。關於金錢的給付(如:子女扶養費、贍養費、損害賠償……等),最好到公證人處公證,並約定如未給付得逕付強制執行,如此可以簡化日後求償的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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